劳务合同 孙建荣(项目总监) (A4 版式,打印时自动隐藏本工具条)

建设项目临时聘用项目总监劳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苏州宸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方(服务方):孙建荣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方因建设项目需要,临时聘请乙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乙方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从业条件,并愿意以独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性质

1.1 本合同为劳务合同,甲乙双方建立的是临时项目劳务服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乙方不属于甲方的在册员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1.2 乙方确认并知悉:乙方以独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自主安排服务方式,在完成约定服务成果的前提下享有合理的专业自主权。

第二条 服务内容与要求

2.1 服务岗位:项目总监(临时聘用)。

2.2 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苏相国土2025-WG-17号地块(中欧数字科技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以下项目管理服务:

(1)协助项目总负责人统筹项目现场管理,主持日常施工组织与协调工作;

(2)参与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其实施,每月提交书面管理报告不少于1份;

(3)督促检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计划落实情况,组织处理现场技术与管理问题;

(4)协调各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界面与工序衔接,参加工程验收及相关评定工作;

(5)配合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及整改方案制定;

(6)甲方根据项目需要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的其他与项目总监岗位相关的服务事项。

2.3 服务成果交付:乙方应就上述各项服务内容形成书面工作记录或相应工作文件,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服务完成的凭证。

2.4 服务标准与资质:乙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以及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服务。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本合同约定服务所需的专业资质、执业资格(如有要求)及技术能力,并在合同期内持续有效。

第三条 服务地点

3.1 乙方的服务地点为:本项目部或甲方指定的办公场所。

3.2 如因项目需要,甲方有权合理调整乙方的服务地点,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到场服务记录(项目考勤形式)

4.1 到场服务记录:双方确认,乙方系以独立专业服务提供者身份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不适用劳动用工考勤管理制度。为便于项目协调及报酬结算参考,双方约定如下到场服务记录方式:

(一)到场登记:乙方每次到达服务地点时,应在项目部《技术服务到场登记表》上自行登记到场时间及离场时间。该登记仅作为乙方提供服务的事实记录及月度结算的参考依据之一,不构成对乙方的工作时间管理或人身隶属约束;

(二)服务时间安排:乙方根据项目服务需要及自身专业判断,自主合理安排到场服务的具体时段与工作节奏。甲方如需乙方在特定时间到场配合项目节点工作的,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

(三)请假告知:乙方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到场服务的,应提前____日告知甲方项目负责人,以便甲方统筹安排项目工作。此告知义务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劳动关系意义上的请假审批制度;

(四)记录确认:甲方项目部应妥善保管《技术服务到场登记表》,每月末由乙方核对签字确认,作为出具《项目报酬结算证明》的参考材料之一。

4.2 双方再次确认:上述到场服务记录安排纯属项目管理便利之需,不改变本合同的劳务合同性质,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考勤管理、工时制度或人身隶属关系。

第五条 服务期限与项目中止

5.1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二十四(24)个月,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5.2 服务期限与项目挂钩:乙方的实际服务期限以本项目的实际维持时间为准。如项目提前竣工或因故终止,甲方有权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日期终止,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结清乙方已提供服务期间的全部劳务报酬。

5.3 延期:如项目工期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延长本合同期限。

5.4 服务安排:服务的具体起止时间、阶段性安排由双方根据项目进度协商确定,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遵照执行。

5.5 项目中止的处理: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项目中止施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服务,合同进入中止状态:

(一)因政府行政指令、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超过30日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连续停工超过60日的;

(三)因甲方资金安排等原因主动决定项目暂缓施工超过30日的。

项目中止期间,乙方无需提供服务,甲方无需支付劳务报酬。项目中止状态持续超过60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恢复施工后,如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且双方均未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动恢复履行,服务期限相应顺延。

第六条 劳务报酬、税费及结算

6.1 报酬标准:乙方的劳务报酬为人民币肆万元整/月(¥40,000.00/月)(含税)。不足整月的,按实际服务天数折算(日报酬=月报酬÷当月实际日历天数×实际服务天数)。

6.2 税费承担与发票: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因获取本合同项下劳务报酬所产生的全部税费;

(二)发票开具:乙方应在每次结算前,向甲方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等额合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无法提供发票,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税费后,将税后净额支付给乙方;

(三)除上述劳务报酬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6.3 结算方式:采用月结方式。

(一)结算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即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二)结算依据:以甲方出具的《项目报酬结算证明》为结算依据;

(三)支付时间:甲方应于次月____日前将上月劳务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项目报酬结算证明》的内容与效力:该证明应载明结算周期、到场服务记录摘要、服务内容完成情况、应付报酬、代扣税费(如有)及实付金额等。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或公章后生效。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该证明一经确认,即作为该周期最终结算依据。

第七条 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障

7.1 鉴于本合同为劳务合同性质,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不承担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7.2 乙方确认:基于临时劳务服务关系的特殊性,乙方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其他方式自行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不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社保相关权益。

7.3 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一)鉴于建设项目存在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甲方应为乙方购买覆盖本合同整个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保险责任范围应包括乙方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的意外伤害、残疾及身故;

(三)乙方在服务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方予以必要协助。保险理赔款为乙方因该事故可获得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乙方或其家属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服务内容和工作计划。

8.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整改。

8.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技术资料及安全防护设施。

8.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8.5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技术信息、个人数据等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劳务报酬。

9.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的合理要求,勤勉尽责地完成服务内容。

9.3 乙方应遵守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因乙方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4 乙方在服务期间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0.1 协商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内容。

10.2 甲方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制度或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

(二)乙方的服务质量经书面催告后仍不能达到合理要求;

(三)乙方丧失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或能力;

(四)乙方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

(五)项目提前竣工、终止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0.3 乙方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经书面催告后超过____日仍未支付;

(二)甲方要求乙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甲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危及乙方人身安全。

10.4 提前通知: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结清已提供服务期间的劳务报酬。

10.5 终止结算: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在7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和报酬结算。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未完成或不合格服务的比例扣减相应劳务报酬;经甲方书面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整改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当月已收取的全部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12.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苏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对本合同涉及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13.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5 本合同附件:《项目报酬结算证明》《技术服务到场登记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签署、分别归档。

第十四条 乙方特别确认

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及本条),特别确认以下事项:

(一)乙方已知悉本合同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乙方已知悉并理解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三)乙方已自行评估并愿意承担因不建立劳动关系而可能产生的社会保障方面的风险;

(四)乙方确认其当前身份状态属于以下第______种情形(请勾选):

□ A. 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 B. 已在他处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C.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社保经办机构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