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房屋租金函 苏州策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致 苏州宸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A4 版式,打印时自动隐藏本工具条与页脚提示)

函号:CM-CJ-2026-01

致:苏州宸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嵘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长运街66号6楼6150号

催缴房屋租金函

贵司与我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M-HT-2022-01,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贵司承租我司位于苏州市东园2号楼、建筑面积 260 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 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月),租金按月支付。

自 2026 年 3 月起,贵司未再按租赁合同第 4.3 条的约定支付当月租金。经核算,截至 2026 年 9 月 1 日租赁期限届满,贵司尚欠付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1 日期间共六(6)个月的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另按租赁合同第 15.1 条的约定,贵司应就逾期支付的租金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截至 2026 年 9 月 2 日,该项违约金为人民币叁仟柒佰陆拾贰元整(¥3,762.00)。欠付明细如下:

序号租金所属月份应付租金(元)约定应付日期逾期天数违约金(元)
12026年3月20,000.002026-3-051811,086.00
22026年4月20,000.002026-4-05150900.00
32026年5月20,000.002026-5-05120720.00
42026年6月20,000.002026-6-0589534.00
52026年7月20,000.002026-7-0559354.00
62026年8月20,000.002026-8-0528168.00
合计120,000.00—6273,762.00

注: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单月租金 20,000.00 元逐月计至 2026 年 9 月 2 日;如贵司继续拖延,违约金将按前述标准继续累计,但依租赁合同第 15.1 条,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租金总额的 20%(即人民币 ¥24,000.00)为限。

据此,我司特函告如下:

一、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 10 日内,将前述欠付租金人民币 ¥120,000.00(壹拾贰万元整)、违约金人民币 ¥3,762.00(叁仟柒佰陆拾贰元整)及应付水电物业费用一并支付至我司指定账户:

二、请贵司在付款后 3 日内将付款凭证书面反馈我司,以便双方核对销账。

三、如贵司逾期仍未付清上述款项,我司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追索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与诉讼费等在内的全部法律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由贵司承担。

我司仍愿与贵司友好协商解决本次欠付事宜。如对上述金额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应依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上述欠付事实及金额无异议。

本函按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送达,并在贵司上述地址同时投递。

特此函告。

苏州策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2026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