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苏州策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0W939D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99号7#-2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乐勇
承租方(乙方):苏州宸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7LA4DU2Q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长运街66号6楼6150号
法定代表人:邹嵘
签订地点:苏州市 签订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用于办公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1 甲方将其享有合法出租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坐落于苏州市东园2号楼,建筑面积260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具体门牌号、楼层、结构及不动产权属情况,以甲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双方现场确认的实际状况为准,前述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1.2 甲方保证: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出租权;租赁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查封、扣押或其他司法限制。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的,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租赁房屋。
1.3 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权属证书复印件的,应另行出具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出租权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双方确认,租赁房屋用于乙方及其团队的办公及相关辅助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办公、商务洽谈、会议接待、文件与档案存放、乙方承接项目的工作人员现场办公等。
2.2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违法活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因乙方违反本款约定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3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的合法办公及经营活动,甲方不得无故干涉、阻碍或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五十四(54)个月,自2022 年 3 月 1 日起至2026 年 9 月 1 日止。
3.2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拟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签订续租协议;未续租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返还。
3.3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时,乙方返还租赁房屋前,甲方不得擅自更换门锁、切断水电或处置乙方财物;乙方亦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及时返还。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4.1 租金标准:租赁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月),为含税租金。双方确认,月租金系租赁房屋整体的固定总额,不因分摊面积、乙方实际使用人数或使用频率的变化而调整。
4.2 租金总额:按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的租赁期限计算,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1,080,000.00)。
4.3 支付方式: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含当日)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应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前支付。
4.5 发票:甲方应于收到租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依约开具发票的,乙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租金,且不构成乙方违约。
4.6 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提高租金。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及第五条所列费用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水、电、物业及其他费用
5.1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承担,据实结算。
5.2 前款费用以供水、供电、燃气、通讯及物业服务单位出具的账单或实际抄表记录为结算依据。由甲方代收代缴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缴费凭证,不得加收任何手续费、服务费或资金占用费。
5.3 因出租租赁房屋而产生的房屋租赁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甲方依法承担并缴纳,不计入乙方的费用负担范围。
5.4 因甲方原因(含甲方与物业服务单位之间的纠纷)导致租赁房屋停水、停电、停网或无法正常出入,单次持续超过 24 小时并影响乙方正常办公的,该期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应按实际受影响天数予以扣减。
第六条 押金
6.1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不设押金(履约保证金)。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乙方另行支付押金、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款项。
第七条 房屋交付与验收
7.1 甲方应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交付时房屋主体结构完好、门窗完好、给排水与供电正常、消防设施齐备。
7.2 双方应于交付当日共同查验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状况,填写《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附件一)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交接清单载明的设施设备现状,作为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时的比对依据。
7.3 交付时租赁房屋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的,甲方应于交付后 15 日内修复;甲方未按期修复的,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付租金中据实抵扣,且不构成乙方违约。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付租赁房屋,并在租赁期限内保证乙方对租赁房屋正常、连续、排他的使用。
8.2 甲方负责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给排水主干管、供电主线路、消防系统及公共部分的维修与养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甲方及其委托人员因检查、维修等需要进入租赁房屋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原则上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且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办公;发生漏水、火灾、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甲方可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但应同时或事后立即通知乙方。
8.4 甲方出售租赁房屋的,应于出售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不影响乙方依法主张相应权利。
8.5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与办公使用有关的必要手续(如物业管理登记、门禁与出入证办理、消防备案、网络接入等),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
8.6 甲方保证其自身的债务纠纷、权属争议等不会影响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因该等事由致乙方使用受到影响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8.7 甲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网、加锁、封闭出入口等方式妨碍乙方正常办公。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与用途范围内,自主、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9.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9.3 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与承重结构。
9.4 乙方应遵守租赁房屋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规约及管理规定,妥善处理与相邻方的关系。
9.5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可移动财产,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留置或擅自处分。
第十条 装修、改造与增设附属设施
10.1 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消防、规划、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0.2 经甲方同意进行的装修、装饰,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时,可移动的装饰装修物及办公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取回;已形成附合、不能拆除的部分,双方可协商折价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按装修残值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10.3 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一条 维修与养护
11.1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及本合同第 8.2 款约定由甲方负责的范围,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11.2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未在收到乙方书面维修通知后 15 日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付租金中据实抵扣。
第十二条 转租、转让与共同使用
12.1 乙方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的,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12.2 乙方将租赁房屋的部分区域提供给其关联公司、项目合作方或乙方承接项目的工作人员共同办公使用的,不构成转租,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亦无需另行向甲方支付租金或费用。
12.3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转让租赁房屋的,本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返还
13.1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 15 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并返还甲方,双方按附件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共同查验、办理交接手续。
13.2 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占用费标准为:月租金 ÷ 当月实际日历天数 × 逾期占用天数。
13.3 乙方返还租赁房屋时,应结清截至返还日实际发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
13.4 乙方返还租赁房屋后仍有遗留物品的,甲方应给予乙方不少于 30 日的合理保管期并书面通知乙方领取;甲方不得擅自处分、变卖乙方的遗留物品。
第十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4.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月租金的 0.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返还已收取的未到期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因甲方权属瑕疵、擅自断水断电、擅自进入或干扰乙方正常使用等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甲方应按受影响天数相应减免租金,并按月租金的 0.3%/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致使乙方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含乙方已发生的装修投入损失)。
14.3 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或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及装修损失;已收取的未到期租金应全额返还。
14.4 甲方未依约开具发票、未依约提供费用凭证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加收费用的,应即时改正,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租金金额的 0.03%(即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租金总额的 20% 为限。
15.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60 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欠付租金及依前款计算的违约金。
15.3 乙方擅自变动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恢复原状的,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15.4 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用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30 日内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6.1 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提前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一方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除外。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双方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影响任何一方就对方违约行为主张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应管控措施等)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7.2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持续超过 60 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已收取的未到期租金返还乙方。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8.1 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有效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用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催告、异议,以及争议解决阶段(含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18.2 一方以专人送达、邮寄(挂号信/EMS)、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即时通讯方式发出的,均为有效送达。邮寄送达以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拒收或无人签收的,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8.3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依约通知的,对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与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保密
19.1 双方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及人员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除外。
19.2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2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2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2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1.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
附件二: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合法出租权书面说明)。
21.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出租方)(盖章):苏州策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
乙方(承租方)(盖章):苏州宸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
合同编号:CM-HT-2022-01 房屋坐落:苏州市东园2号楼 建筑面积:260 平方米
交付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 交付方(甲方):苏州策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接收方(乙方):苏州宸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序号 | 交接项目 | 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接时状态 | 备注 |
|---|---|---|---|---|---|
| 1 | 房屋主体结构(墙面、地面、顶棚) | ||||
| 2 | 门窗及玻璃 | ||||
| 3 | 给排水管线及卫生洁具 | ||||
| 4 | 供配电线路及配电箱 | ||||
| 5 | 照明灯具及开关插座 | ||||
| 6 | 消防设施(灭火器、烟感、指示标识) | ||||
| 7 | 空调设备(含室外机) | ||||
| 8 | 网络及通讯线路 | ||||
| 9 | 钥匙/门禁卡 | ||||
| 10 | 其他( ) |
甲方交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接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