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车辆租赁合同 周友望(专车司机) (A4 版式,打印时自动隐藏本工具条)

私车公用车辆租赁合同

(用于本项目公务用车(专车驾驶服务用车))

合同编号:CH-ZH-HT-2026-13

签订地点:苏州市吴中区  签订日期:2026 年 3 月 20 日

 

甲方(承租方):苏州宸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7LA4DU2Q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长运街66号6楼6150号

法定代表人:邹嵘  项目对接人:邹嵘  联系电话:13375188507

 

乙方(出租方):周友望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苏相国土2025-WG-17号地块(中欧数字科技产业园)全过程咨询项目需要,向乙方租用其自有车辆用于本项目公务出行;乙方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车辆出租给甲方使用并保证车辆与保险状态符合本合同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性质与缔约目的

1.1 本合同为车辆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出租其自有车辆并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车辆,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及相关补贴;双方之间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租赁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

1.2 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为车辆使用费,与双方另行签订的《劳务合同》项下劳务报酬相互独立、分别计付。乙方已另行与甲方签订《建设项目临时聘用专车司机劳务合同》(劳务报酬人民币陆仟元整/月)。双方确认,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车辆使用费系在该劳务报酬之外另行计付,两份合同项下款项分别计付、互不抵扣,合计每(1)个月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

1.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作为原《建设项目临时聘用专车司机劳务合同》第6.2条第(三)项所称“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就该合同项下不予支付的交通类费用事项作出补充约定,两份合同同时有效,冲突之处就车辆使用事项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租赁车辆

2.1 车辆基本情况:

2.2 权属与状态保证:乙方保证其对出租车辆享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车辆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权属争议或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截至交付之日,车辆违章记录已处理完毕。乙方应在交付时向甲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有效保险单的复印件各一份,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车辆及随车物品交接清单》的组成部分。

2.3 交付与验收:双方按附件一《车辆及随车物品交接清单》办理交付验收,逐项核对车辆状况、随车证件与随车物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附件一经双方签字,即作为车辆交付状态及期满返还状态的认定依据。返还时除本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损耗外,车辆的差异项目由乙方自行承担。

2.4 车辆返还: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日期到甲方指定地点取回车辆并办理交接确认;乙方逾期未取回的,甲方不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及相关风险。

第三条 使用用途与行驶范围

3.1 约定用途: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用于苏相国土2025-WG-17号地块(中欧数字科技产业园)全过程咨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公务出行接送、项目文件与物资的接送运输、业主方及参建单位的接送配合,以及甲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的其他本项目公务用车事项。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事务。

3.2 禁止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下列用途:(一)以营利为目的的载客、载货营运或网约车、顺风车等经营性活动;(二)转租、转借、抵押、质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车辆;(三)交由非本合同约定的驾驶人驾驶;(四)用于赛车、竞速、测试、教练、拖拽等非正常使用;(五)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或运输违禁物品;(六)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单位、其他项目的业务。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3.3 行驶范围:车辆原则上限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因项目需要驶出苏州市行政区域的,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项目对接人的书面或电子形式同意,并在《车辆使用(出车)登记表》中如实登记行驶区间与里程。

3.4 超范围使用的后果:因乙方或实际驾驶人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行驶范围使用车辆,导致保险人拒赔、免赔或加扣免赔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驾驶人与随车人员

4.1 驾驶人: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由乙方本人驾驶。乙方系甲方《建设项目临时聘用专车司机劳务合同》项下的驾驶服务提供方,负责甲方指定的公务用车驾驶服务,本合同项下车辆即为其提供该项服务所使用的车辆。

4.2 驾驶人资格:驾驶人应持有与所驾车辆准驾车型相符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不少于三年,且无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犯罪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记录。乙方应于交付时向甲方提供驾驶人驾驶证的复印件备存;驾驶人资格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4.3 驾驶人的更换: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驾驶人,亦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换驾驶人的,新驾驶人应符合本条4.2款的资格要求,并由乙方对其驾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4.4 随车人员:甲方随车人员应遵守乘车安全规范,不得要求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或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因甲方随车人员不当要求导致事故或违章的,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期限与项目挂钩

5.1 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五(5)个月,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5.2 期限与项目挂钩:本合同的履行与苏相国土2025-WG-17号地块(中欧数字科技产业园)全过程咨询项目的存续期间挂钩。如本项目提前竣工、因故终止,或甲方不再需要该车辆用于本项目公务出行的,甲方有权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日期终止,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结清截至终止日已发生的租金与补贴。

5.3 期间顺延与续租:若因项目工期延长或双方另有安排需延长租赁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本合同期限相应顺延或续租。

5.4 非独占使用: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取得的为车辆在约定用途范围内的使用权,乙方在不妨碍甲方正常用车的前提下,可就非项目用车时段自行使用车辆,但应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可正常投入项目使用的状态。

第六条 车辆使用费、补贴与结算

6.1 车辆使用费:甲方就租赁车辆向乙方支付车辆使用费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月)(含税,一价全含,包含范围见第7.1条)。租赁期限共五(5)个月,车辆使用费合计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00)。

6.2 费用构成:上述车辆使用费已包含车辆折旧与使用成本、燃油及油料补贴、轮胎与耗材、日常保养与维修、车辆保险、年检、车船税等全部车辆使用相关费用。除第7.2条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就车辆使用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6.3 与劳务报酬的关系:本合同项下车辆使用费与双方《建设项目临时聘用专车司机劳务合同》项下劳务报酬相互独立、分别计付、互不抵扣。本合同项下费用合计如下:

序号费用项目标准月数合同期合计
1车辆使用费(含燃油、维修、保险等)¥7,500.00/月5¥37,500.00
合计车辆使用费—5¥37,500.00
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伍佰元整(含税)
另计:劳务合同项下劳务报酬¥6,000.00/月5¥30,000.00
两项合计(乙方每月合计取得 ¥13,500.00)—5¥67,500.00

6.4 费用性质:上述款项系乙方出租车辆供甲方公务使用的对价,不作为乙方的劳务报酬、工资或加班费,亦不因乙方驾驶车辆的行为而转化为劳动报酬;甲方不因支付本条项下费用而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或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义务。

6.5 税费与发票:(一)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车辆使用费自行承担并申报缴纳全部税费;(二)乙方应在每次结算前向甲方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等额合规发票,或按甲方要求配合办理代开发票事宜;(三)乙方未能提供合规发票的,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相应税费后支付税后净额,并有权顺延相应款项的支付;(四)因乙方未依法申报纳税而产生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结算与异议:(一)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二)甲方应于次月    日前将上月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三)双方于每次结算时签署《车辆使用费用结算确认单》,载明计费月份、租金与补贴金额、代扣税费(如有)及实付金额;(四)乙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

6.7 付款前提: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保险要求持续投保、或未提供有效保险凭证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补正;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费用承担与保险

7.1 一价全含:本合同约定的车辆使用费已包含车辆使用可能产生的下列全部费用:燃油费、机油与耗材费、轮胎费、日常保养与维修费、车辆清洗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商业保险费、年检(检验)费、车船税及车辆使用相关的其他费用。除本合同第7.2条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车辆费用。

7.2 甲方另行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因本项目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由甲方凭有效票据据实承担或报销。下列费用不属于甲方承担范围:(一)交通违法罚款、记分处理费用;(二)因乙方或驾驶人违法违规使用车辆产生的费用;(三)车辆自身的折旧、贬值及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7.3 保险要求:乙方应保证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在本合同租赁期内持续有效,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00),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并应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乙方应在车辆交付前将保险单复印件交甲方备存;保险期间届满前,乙方应提前续保并向甲方提供新的保险凭证。

7.4 保险不足的处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付不足以覆盖对外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确定承担主体;因乙方未按第7.3条投保或保险失效、险种不全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7.5 不视为甲方费用:乙方为车辆另行投保的附加险、车辆延保、装饰改装等费用,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不予承担。

第八条 车辆维护、保管与检查

8.1 维护义务:乙方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与法定检验,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随车证件持续有效。乙方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台账,甲方有权查阅。

8.2 例行检查:乙方应在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含制动、轮胎、灯光、油液、随车安全设施等),发现影响安全的故障或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告知甲方。

8.3 合理使用:甲方及随车人员应按车辆使用说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合理使用车辆,不得超载、超速或违规装载。

8.4 停放与钥匙保管:非使用期间,车辆停放于           ;因项目需要在工地或其他地点临时停放的,应停放于正规停车场或有人看管的区域。车辆钥匙及随车证件的保管方式由双方在附件一中确认。

8.5 停用与扣减:因车辆维修、保养、年检、事故处理或权属争议等原因导致车辆连续停用超过三(3)个工作日的,自停用之日起至恢复可用之日止,甲方有权按日扣减应付车辆使用费;连续停用超过十(10)个工作日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同等条件的替代车辆,或经甲方同意后相应减少计费月份;乙方无法提供替代车辆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仍不能恢复车辆可用状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6 灭失与毁损风险:租赁期间车辆发生毁损、被盗抢、灭失的,甲方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向保险人或其他责任方主张;乙方应同时提供替代车辆以保障本项目用车需求,替代期间不计收本合同项下费用。

第九条 交通事故与责任承担

9.1 责任分担原则:(一)因乙方或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操作不当或未尽安全检查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的处理费用、罚款、记分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或驾驶人承担;(二)因甲方随车人员的不当要求或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发生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9.2 对外赔偿与内部追偿: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由保险人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依法承担。双方进一步约定:甲方基于本项目公务用车需要而实际使用车辆的,甲方在依法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中因乙方或驾驶人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追偿;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就车辆自身的毁损、贬值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9.3 人身损害赔偿:乙方或其驾驶人在租赁期间因交通事故等遭受人身损害的,先按车辆保险及乙方自行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行为不构成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乙方不得据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关系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保险赔付以外的补充赔偿责任。

9.4 事故处理配合义务: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向保险人报案,同时告知甲方项目对接人;乙方应配合完成事故认定、保险理赔、定损维修等全部手续,并及时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材料。因乙方未及时报案、未及时提供材料或擅自与第三方达成赔偿和解而扩大损失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5 第三方财产损失:车辆在停放、通行过程中损坏他人财物或公用设施(含工地围挡、路面、管线等)的,按第9.1条确定的责任原则承担;甲方因该等损失被第三方主张责任并实际赔付的,有权就乙方或驾驶人过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车辆,并有权要求乙方保证车辆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10.2 甲方有权对车辆的使用情况、保险状态、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配合。

10.3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与金额足额支付款项。

10.4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用车需求与行程安排,以便乙方合理安排车辆。

10.5 甲方应对乙方的身份证件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在本合同终止后按法定要求处理或删除。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与补贴。

11.2 乙方应保证对出租车辆享有合法所有权,保证车辆证件齐全有效、依法具备上路行驶条件,并保证保险持续符合第7.3条要求。

11.3 乙方应保证车辆在租赁期间处于安全、可用的技术状态,随时满足本项目用车需求。

11.4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现场管理制度及甲方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与费用情况。

11.5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11.6 乙方提供的车辆或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三(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合规发票或未按第7.3条投保导致付款顺延的,不属于甲方违约。

12.2 乙方违反第二条权属与状态保证、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相应期间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替代用车费用等实际损失。

12.3 乙方擅自将车辆用于第3.2条禁止用途,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交由他人驾驶的,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上述行为导致保险拒赔或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2.4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车辆状态不符合约定或未提供替代车辆,导致甲方项目用车需求无法满足的,甲方有权按第8.5条扣减费用并向乙方主张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12.5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3.1 协商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内容,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3.2 甲方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第2.2条权属与状态保证;(二)乙方违反第3.2条禁止用途约定,或未经同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三)乙方未按第7.3条投保或保险失效、险种不全,经催告后十(10)日内未补正;(四)车辆连续停用超过十(10)个工作日且乙方未提供替代车辆;(五)本项目提前竣工、终止,或甲方不再需要该车辆用于本项目公务用车。

13.3 乙方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一)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经书面催告后超过三十(30)日仍未支付;(二)甲方要求乙方将车辆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13.4 提前通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结清已发生期间的款项。

13.5 终止结算与交接: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在七(7)日内完成车辆返还交接、随车物品清点及费用结算,签署《车辆及随车物品交接清单》并确认最终结算金额。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14.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5.2 通知送达:双方在本合同抬头处载明的联系电话及住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向原地址、原号码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5.3 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方为有效,口头约定不产生效力。

15.4 条款独立性:本合同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5.5 合同份数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5.6 附件:附件一《车辆及随车物品交接清单》、附件二《车辆使用(出车)登记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签署、分别归档。

第十六条 乙方特别确认

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特别确认以下事项:

(一)乙方确认出租车辆为其本人合法所有,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设定抵押、质押,不存在司法查封或权属争议;

(二)乙方确认本合同为车辆租赁合同,双方之间系财产租赁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乙方不以本合同为依据主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加班费等劳动权益;

(三)乙方已知悉并理解超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用途或行驶范围使用车辆可能导致保险拒赔的后果,并同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确认其提供的车辆信息、证件、保险凭证及驾驶人资格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确认已就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全部车辆费用包含在其收取的车辆使用费中,不再就车辆自身费用向甲方另行主张。

甲方(盖章):苏州宸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20 日

 

乙方(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20 日